发布会快讯 | 全国第四!宁夏首部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5月1日起施行
2025-04-28 11:24:00
4月28日,自治区政府新闻办举行政策例行吹风会,邀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相关负责同志解读《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据介绍,3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宁夏是全国第四个出台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法条例的省份,该条例也是宁夏首部综合行政执法领域地方性法规,该条例将进一步规范和保障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推动改革与立法相统一、相衔接,为服务保障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
条例明确了执法主体和职责,确立了交通运输部门主管、综合执法机构实施的综合执法管理体制,明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交通运输执法职责,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名义具体实施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活动。为了明确区、市、县三个层级执法事权,条例规定全区高速公路和普通国道、省道的公路路政、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等执法职能实行自治区级统一执法,其他执法职能市、县按照属地管理实行统一执法。
条例规范了执法程序和方式,针对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后执法制度和程序不完善、处罚裁量权过宽等问题,条例规定了执法事项目录、行政处罚裁量权、执法全过程记录等基本制度,创新规范了执法检查的方法、措施、程序和要求,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监管行为,维护企业和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全面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
条例健全了执法协同机制。交通运输贯穿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打击非法营运、治理违法超限超载等多个领域都需要相关部门协作配合,条例在执法协同章节,明确建立健全跨部门执法协作和综合监管工作机制,加强违法案件线索移送、信息共享、结果互认和联合执法,切实提升交通运输执法的精准性和有效性。
条例完善了执法保障体系,从资源配置、科技赋能、队伍建设、尽职免责等方面构建了全方位的执法保障体系,确保执法力量与任务匹配,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条例明确,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提升联动指挥、证据采集等环节效率,实现“智慧执法”,同时建立激励保护和容错机制,严禁干预阻挠执法行为,确保执法人员依法履职。
条例强化了执法监督机制建设。为了明确主管部门、司法部门、执法机构的执法监督指导职责,条例专门设置了执法监督章节,构建了交通运输执法“内部监督+层级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的立体化监督体系,明确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体制、监督职责、监督内容、监督方式、责任体系等,加强了对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全方位、全流程、常态化、长效化的监督,将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阳光执法。(宁夏日报记者 尚陵彬 赵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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