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史上的三个“第一份文件”
2025-06-12 10:06:00
人民检察史上的三个“第一份文件”
——“请听档案说”系列微视频之四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检察制度在党的领导下逐步建立和完善。在这一过程中,有三份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文件,为人民检察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基石。
第一份法规:奠定检察制度基石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草案》修改标注稿
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委员会会议记录
1949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署正式办公。次日,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经毛泽东同志批准后,成为新中国关于检察制度的第一个单行法规。该条例明确了最高人民检察署的六项职权,包括监督法律法规执行、对违法判决提出抗议、侦查刑事案件、监督监所工作、代表国家公益参与诉讼以及处理复议申请等。这份条例犹如社会主义检察事业的“第一块基石”,标志着新中国检察制度的正式确立。
第一份规划:引领检察工作方向
《最高人民检察署一九五〇年工作计划纲要》
最高人民检察署成立后,如何推动检察工作成为紧迫任务。1950年2月,罗荣桓检察长签署《最高人民检察署一九五〇年工作计划纲要》,并于2月21日获毛泽东同志批准。作为新中国第一个检察工作规划,它明确了检察机关的年度目标任务,为后续制定工作计划和长期发展规划提供了宝贵经验,展现了检察机关从建立之初就注重科学规划和务实推进的优良传统。
第一部组织法:健全检察制度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1954年9月2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这是共和国第一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该法将“人民检察署”更名为“人民检察院”,确立审检并立体制,明确职权范围,完善履职程序,并首次规定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等制度。它的颁布标志着人民检察制度走向系统化、规范化,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职提供了法律保障,推动人民检察事业进入新阶段。
三个“第一份文件”,从制度奠基、工作规划到法律完善,层层递进,见证了人民检察事业从初创到健全的光辉历程,也为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历史启示。
(来源:检察日报社 指导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统筹:戴佳 视频:正视工作室 韩云峰 李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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