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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时刻︱与被盗摩托车相撞,该找谁赔偿?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10 16:17:00    


【案情回顾】

小明在周末驾驶摩托车去郊外游玩,在转弯时与另一辆逆行摩托车迎面相撞,导致小明左腿骨折,身上有多处擦伤,但对方司机弃车逃逸。同一时间,小强发现被自己锁住的摩托车被偷后立刻报案,经调查后发现该肇事摩托车就是小强被偷盗的那辆摩托车。那么,小明能否找摩托车真正的主人小强赔偿呢?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盗窃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盗窃人承担赔偿责任。小明所受损害是交通肇事所致,由于肇事者逆行导致撞车,事后弃车逃逸,肇事者应该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对于小明所受人身损害,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摩托车所有人小强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对车辆的丢失不负责任,车辆丢失后发生的交通事故由于已经脱离了所有人的支配,所有人不应承担责任。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后逃逸者,从重处罚,但刑事责任不影响民事赔偿责任的程度。小明可以在公安机关抓获交通肇事的犯罪嫌疑人后,要求其承担所有的损失。

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作者:葛钰瑶(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编辑:赵佳欣

责编:严江珂

审核: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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